1、《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公司章程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無償使用房屋,提交房屋產權人同意無償使用的證明文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分公司申請設立登記適用本規范。
2、分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設立登記后,公司應當在30日內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該分公司的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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